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本校第30屆圖書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校第1次行政主管會報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校史文物之徵集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宗旨為蒐集能呈現過去到現代有關本校歷史之文物,以提供研究、展示與推廣本校校史之用,而進行徵集保存維護工作。

三、徵集文物之類型,為能夠展現本校校史發展面貌,與本校歷史有關之手稿、信札、照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器物及其他,均在徵集之列。

四、文物主要以捐贈、交換與複製等方式取得。捐贈者需填寫捐贈同意書,並確定文物入藏後之使用或處置,皆以無限制條件為原則。

五、文物之取得,必須考量以下條件:

(一) 符合本要點徵集宗旨。

(二) 取得必須合法,來源明確,產權清楚,並有合法或充分的證明文件。

(三) 出版品以不收錄複本為原則,必要時得重複收藏,但以3本為限。

六、文物徵集之作業程序,由典藏人員列冊,評估文物狀況及本館保存維護能力後,呈報圖書館館長核定入藏。如遇捐贈文物具爭議性,可依據捐贈文物性質,邀請三至五名相關學者專家依文物是否符合本要點徵集宗旨、文物狀況及本館保存維護能力等項目進行評鑑,評鑑通過後呈報圖書館館長核定入藏。入藏之文物稱為「藏品」。認為無入藏價值者,得部分或全部謝絕之。

七、文物經圖書館館長核定或經評鑑小組審議通過後,由典藏人員進行相關入藏管理作業程序,並依據典藏管理相關作業要點進行保存維護及應用等作業。

八、捐贈者文物確定入藏,典藏單位應專案呈報學校舉辦致贈儀式或致贈感謝函以申謝忱。

九、本要點經本校行政主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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