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獎」意取「金言九鼎,文化薪傳」之意。「鼎」為三足兩耳之金屬製品,在中國古代為傳國之重器,古人譔錄先祖之功德,皆刻著於祭祀之鼎,以示不忘,對於中國人而言,鼎乃象徵權威事務的傳承。
金鼎獎創辦之初,僅有兩項獎勵,即「優良雜誌獎」及「出版品輸出績優獎」;六十九年開始分為「新聞、雜誌、圖書、唱片」四類金鼎獎,每類再細分若干獎項;七十一年開始設立金鼎獎獎金,頒予得獎之出版事業機構及個人;七十四年增設「推薦優良出版品」,評選出得獎作品以外值得向社會大眾推薦之作品,並頒贈獎牌以資鼓勵;八十五年取消「唱片金鼎獎」,將之與金曲獎合併辦理,並增加金曲獎獎勵項目;另增加「金鼎獎特別獎」;九十年取消「新聞金鼎獎」以符合媒體監督政府之精神,另為更具體化「特別獎」的給獎精神,將之更名為「特別貢獻獎」。
以九十一年金鼎獎為例,得獎者可獲頒獎狀乙紙、金鼎獎乙座及獎金(團體獎新臺幣十五萬元;個人獎新臺幣十萬元;雜誌印刷獎、圖書印刷獎與新雜誌獎新臺幣三萬元)。「特別貢獻獎」得獎者獲頒獎座及獎狀。此外,經評審委員會推薦為優良出版品之出版事業,可獲頒獎牌乙座。凡得獎及獲推薦之出版品,得於封面印製金鼎獎標幟,以示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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