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九日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第 十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六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第 二0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二0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五日第二0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五日第二0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六日第二二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第二五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第二五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第二六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第二七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第二八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第三一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第三二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館所藏圖書資料,以供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參考研究使用為原則,惟校友暨退休人員如因教學研究參考需要時,得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凡本校教職員工憑本校所發之服務證,學生憑學生證,進修推廣學院學員(修業期限一年以上)憑學員證借閱圖書。校友、退休人員、研究助理、國語中心學員及現服務於本校之其他身分人員得向本館申請核發借書證借閱圖書,申請辦法如左:
- 一、校友憑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結業證書正本、身分證正本、一吋照片一張,親自至本館填寫申請表。
- 二、退休人員需持退休證明、一吋照片一張,親自至本館填寫申請表,辦理借書證。
- 三、各單位奉准之研究助理憑證明文件正本、保證書、身分證正本、一吋照片一張,親自至本館填寫申請表。
- 四、校友、退休人員、研究助理、國語中心學員、無服務證之其他身分人員均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貳千元。校友並需每年繳交圖書資料使用費新台幣壹千元整、永久會員繳交新臺幣壹萬元整。國語中心學員繳交圖書資料使用費新台幣參百元整。
- 五、持證人不需使用時,得繳回借書證,無息領回保證金。
- 六、辦證後至少需使用一年方得退證。
第三條 圖書借還時間
-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二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
- 二、星期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至下午十七時三十分。
- 三、國定假日停止借書;寒暑假另行規定。
- 四、閉館期間另設置還書箱提供還書服務。
第四條 圖書出借冊數與期限
- 一、專(兼)任教師:六十冊、三個月
- 二、研究生:六十冊、二個月
- 三、大學部學生、助教、職員、專案助理、工友:三十冊、一個月
- 四、校友、退休人員、進修推廣學院學員:十冊、一個月
- 五、國語中心學員、其他身分人員:五冊、一個月
第五條 所借圖書若無其他讀者預約,可自行於線上辦理續借;續借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借閱期間若有其他讀者預約,借閱人應於本館寄發「催還通知單」十四天內歸還該書;若逾期未還,則比照本規則第十一條罰款。
第七條 借書人欲借之書如已出借,可自行於線上辦理預約。並於本館寄發「預約書到館通知單」電子郵件七天內辦理借書,逾期不予保留外,並累計其爽約紀錄,每學期爽約滿三次,停止其預約權三個月;借閱人借閱預約書時,若該書還有人預約,則借期縮短為十四天,借閱人應依規定於到期日前歸還。
第八條 凡珍貴圖書、教師指定參考書、參考工具書、博碩士論文及期刊等凡限制館內閱覽之資料,概不出借。
第九條 本館遇有書庫清點整理圖書時,得公告暫停借閱。
第十條 借出圖書如有遺失或污損情事,借書人須賠償原書,如無法購得原書,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在徵得本館同意後,以該書之新版圖書抵償,但其價格不得低於原借圖書市價。
- 二、以現金賠償之,其計價方式依序為:
- 以本館記錄之購入價格,依物價指數換算其時價後之三倍賠償之。
- 無法查得購入價格者,以頁數計價,中文圖書每頁三元,外文圖書每頁十元;無法查得頁數者,每冊一律以三百頁計算。
- 三、套書或叢書中之一冊,依前項以現金賠償之方式計價後,加倍賠償。
- 四、特殊版本及印刷特殊之藝術畫冊等,不適用前項現金賠償之方式,另以專案辦理賠償。
- 五、任何方式之賠償,每冊圖書須另計處理費新台幣壹佰元整。
- 六、以現金賠償者,應於掛失後兩週內完成賠償手續;以圖書賠償者,國內出版資料應於掛失後兩週內,國外出版資料應於掛失後四個月以內完成賠償手續;逾期辦理者,視同逾期還書,加計逾期罰鍰。
第十一條 借出圖書與預約催還圖書均應如期歸還。否則每逾一日,每冊罰款新臺幣伍元,並凍結其再借閱權利至圖書歸還為止。
第十二條 學生借書逾期經催還後仍未歸還者,於次學期註冊時,不得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三條 服務證或借書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否則一經發覺,本館即停止其借閱權六週,並追還所借圖書。
第十四條 服務證、學生證或借書證等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須立即向本館聲明掛失,由本館補發借書證者,須繳交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掛失前本館所蒙受之損失,由原持證者負責賠償。
第十五條 本館圖書未經完成辦理借出登記手續而自行攜帶出館,經被發現確認屬實者,視同竊書論,本館停止其該學期借書權利,收回借書證。學生移請學務處議處,教職員工移請人事室處理。校友暨退休人員沒入保證金。
第十六條 借出圖書,未經本館許可,不得擅自翻印,如有違反著作權保護法者,讀者需自行負責。
第十七條 教職員工退休、離職、出國進修、學生畢(結)業、休學、退學,均需還清借書及罰款。凡未辦妥上項手續者,教職員工緩發證明文件;學生緩發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