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入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圖書館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圖書館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圖書館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妥善保管館藏設備,維護閱覽環境之寧靜與整潔,以保障讀者權益,提升讀者圖書館利用素養,有效管制各類違規行為,充份發揮圖書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讀者須憑本人證件進館,不得冒用他人證件使用本館各項資源。
三、患有傳染病、精神異常、酒醉、衣衫不整、赤膊、衣著暴露、穿著拖鞋、或不注重個人衛生者,本館得禁止其入館。
四、讀者得攜帶背包、圖書、文具用品、筆記型電腦;讀者不得攜帶違禁品、食物、飲料、寵物等入覽。校外讀者僅得攜帶筆記型電腦及必要文具用品。
五、讀者使用視聽室與微縮資料室,須將個人物品置放於指定之置物櫃內,離開時不得留置任何個人物品。
六、讀者個人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為保管,本館不負保管責任,離館時須將物品悉數攜出,閉館後不得要求入館取回留置物。
七、讀者進入館內應保持肅靜,不得喧嘩或朗讀。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會影響館內寧靜之器材,入館後不得發出聲響,並僅限於本館東西兩側區域使用,以維護館內環境之寧靜。
八、讀者在館內不得破壞或毀損館藏及設備、隨地丟棄垃圾、吸煙、吃食、躺臥於座椅上、影響他人閱覽、偷窺、有不雅或妨害他人隱私及安全等之行為。
九、本館電腦設備僅提供查檢線上公用目錄、資料庫或學術網站,嚴禁瀏覽色情網站及玩電腦遊戲等。
十、各類型態攝影設備經本館同意攜入館內使用,應遵守相關規定,不得進行與申請案無關之活動。
十一、違反本要點第二條至第十條規定者,本館得提出勸告,不服勸告者予以登記,本館並得視行為情節輕重,隨時請其離館。累計登記三次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 本校教職員工生:停止借書權利三個月。
- 校外人士:禁止進入本館半年。
蓄意犯行且情節重大者,報請相關單位嚴辦。
十二、未辦理借閱手續擅自攜出本館圖書資料或設備器材,經查獲依下列方式處理:
- 本校學生依學生獎懲辦法簽報學校處分;教職員工報請學校議處,並停止借閱權利。
- 校外人士通知家長、所屬學校、服務單位或警察機關處理,並禁止進入本館一年。
十三、讀者於館內偷竊他人財物,一律依法嚴辦。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本館主管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