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研究室使用規則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五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六日 第二二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 第二五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第三○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設立宗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師生研究,特設立研究室,其使用除依照本館各項規則外,均依本規則辦理。
二、申請資格
凡本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包括各中心編制內講師級研究助理以上人員)及具學籍學生(不含休學者) 均可依本規則申請借用研究室。
三、辦理方式
申請使用研究室由本館統一辦理,申請者應憑有效證件親自辦理,一次以一間為限。依申請時間之先後次序排定分配,借用人須按本館分配之研究室親自使用。
四、配借方式
總館研究室三十六間,二十八間供長期使用、六間供短期使用、二間供研討使用;理學院分館研究室二十二間,均供長期使用。得依使用情形彈性調配間數,配借方式如下:
- 長期使用:使用期限一個月。每月一日至十五日開放次月申請,若申請者超額,以本月未使用者優先。至多二人共同申請,分時段合用一間。大學部學生不得申請長期使用。
- 短期使用:使用時間以一日為限,當日申請,使用人數限一人。
- 研討使用:使用時間以四小時為限,當日申請,使用人數應達三人以上。
五、憑證取鑰
借用人進入研究室應憑服務證、學生證於服務台換取鑰匙,當日用畢應即歸還。鑰匙逾期未還,每日罰款新台幣十元;遺失鑰匙或毀損設備須照價賠償。
六、配合事項
借用人得攜帶私人圖書進入研究室使用,貴重物品不得留置,遺失本館概不負責。研究室內應保持整潔,離開研究室時,應確實關閉電源及門窗並鎖門。
七、停權行為
借用人應在本館開放時間內 使用研究室,室內不得從事與研究無關活動。如有下列行為得取消當次使用權,並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 轉讓他人使用或未經本館許可與他人交換。
- 取用本館圖書資料未當日歸架,經本館人員書面警告二次(辦理借書手續者不在此限)。
- 在室內吸煙或進食。
- 遮蔽門上的玻璃,妨礙本館管理,經勸告無效。
- 使用與研究無關之電器,如手提音響、掌上型電視等。
- 複製打造研究室鑰匙。
- 登記後無正當理由未使用。
- 其他經本館認定有喪失借用權之行為。
八、權宜措施
本館遇有清潔整理等之必要時,得逕行入內,不必先經借用人同意。
九、收回管理
- 超過使用期限或經本館終止其借用權限期遷出未遷出者,本館得將該室物件取出,並收回研究室改配他人使用。取出之物品,書面通知後一星期內如未認領者,則以廢棄物處理。
- 長期使用者於開館期間連續五日未使用,或一個月內使用未達開館日二分之一者,得收回研究室分配他人使用。使用次數,以取用鑰匙之紀錄為依據。
前項限制經向本館報備,並經本館同意者不在此限。 - 本館於必要時得隨時通知借用人,收回研究室及借用圖書。
十、法制程序
本規則經本校圖書館委員會議決後,提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