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薈廳場地租借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薈廳租借管理要點、借用注意事項及文薈廳場地租借申請表

文薈廳環境介紹

■ 環境示意圖
文薈廳圖片
■ 開放時間
  • 學期中為週一至週五8:00至20:00,期中與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不開放租借。
  • 寒暑假為週一至週四10:00至18:00。
  • 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 非開放時間,僅提供本校學術及行政單位申請租借辦理全校性活動。可申請借用時間為10:00至18:00。
  • 文薈廳開放時間如遇校內單位舉辦活動,將暫停開放使用,以現場公告為主。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文薈廳的功能:一個談話、放鬆心情的好環境。
  • 提供閱讀與討論的空間
  • 提供藝術展演場域
  • 提供無線上網
  • 提供下課和空堂的好去處
■ 文薈廳使用公約

歡迎您來文薈廳,為提供大家閒適的空間,我們需要您多多配合,感謝您!

  • 愛我們的文薈廳,並尊重他人的使用權。
  • 文薈廳可以發呆、可以閱讀,也可以聊天、可以討論,但請放低音量。
  • 請保持桌面與地面清潔,「避免熱熟食」,例如:便當、臭豆腐、鹹酥雞、炸雞、滷味等油膩、氣味較重之食物,但飲料、零食及麵包不在此限。垃圾請自行帶走。
  • 文薈廳的期刊限廳內閱覽,請勿攜出。
  • 白開水不要錢,但請自備水杯,為環保盡一份心。
  • 歡迎師生展現才華,或自彈自唱、或手舞足蹈、或詩歌朗誦,意者請洽櫃台。
  • 若有讀書會、小型討論會等活動要在此進行,可來電預約桌位(每日預訂桌限開放三桌,且不指定桌位),我們會為您保留10分鐘。若遇全校性活動,空間使用將以全校性活動為優先。
  • 自由與自治是我們的最高指導原則。

臺師大圖書館文薈廳經營小組祝您有個充實而愉快的時光!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薈廳租借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5 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本校第 82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本校 109 學年度第 9 次學術暨行政主管聯席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本校第 118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6 日本校 110 學年度第 16 次學術暨行政主管聯席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本校第 124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文化資產,並有效利用文薈廳多功能開放式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文薈廳以本校圖書館為管理單位。
第三條 文薈廳為本校師生進行自由討論、閱讀、休息與表演的場所,也提供本校學術、行政單位申請租借辦理全校性活動,以增進學術與文化之發展。
(一)一般開放租借時間:
1.學期中:週一至週五08:00至20:00。期中與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不開放租借。
2.寒暑假:週一至週四10:00至18:00。
(二)文薈廳非開放時間(週六、日及國定假日)僅提供本校學術及行政單位申請租借辦理全校性活動。凡例假日申請使用者,租借時間為10:00至18:00。
第四條 文薈廳場地租借需事先申請,其範圍、用途、對象及限制如下:
(一)場地範圍
文薈廳場地租借範圍,分為人文區、薈萃區和文薈廳走廊三區。
(二)各區租借用途和對象
1.人文區(禮品區):以記者會、發表會、文藝茶會、講座及音樂會等全校性活動為主,租借對象為本校師生、學術與行政單位。租借時長以單日為限。
2.薈萃區(高校文物展區):以研習、教學、講座、會議及靜態展覽等活動為主,租借對象為本校師生、學術與行政單位。租借期長不得超過兩週。
3.文薈廳走廊:提供活動及靜態展覽,租借對象為本校師生、學術與行政單位。租借期間物件需自負保管責任。
(三)人文區或薈萃區於一般開放時間每週至多受理兩件租借申請,額滿當週即不再受理,但靜態展覽不在此限;非開放時間可申請租借全廳。
(四)使用限制
申請租借文薈廳場地辦理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又各區之租借有不符合前述規定者,或有危害文薈廳建築物安全以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者,得不予核准使用。
第五條 租借申請須經圖書館登記,由圖書館館長決行。惟遇特殊情況,需簽請校長核示。
第六條 場地租借申請方式:
(一)學術與行政單位:於活動日期前1個月填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薈廳場地租借申請表」並附活動企畫書,向圖書館出版中心辦理租借申請。
(二)學生社團:於活動日期前1個月填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薈廳場地租借申請表」並附活動企畫書,經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准後,再向圖書館出版中心辦理租借申請。僅限申請一般開放時間。
(三)師生個人:於活動日期前1個月填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薈廳場地租借申請表」並附活動企畫書,向圖書館出版中心辦理租借申請。
第七條 場地租借收費標準:
(一)文薈廳租借分為人文區、薈萃區與文薈廳走廊,僅借用文薈廳走廊不收取場地租借費,其他二區每區各自計費。
(二)收費時段依使用時間每4小時為一時段。使用不滿一時段以一時段計費,逾時則加收一時段。
(三)使用時間含場地布置及撤場時間。
(四)人文區、薈萃區每一時段收費新臺幣10,000元。租借時間為假日等非開放時間者,租借費以原收費標準1.5倍計算。
(五)場地租借費,包含場地費及使用期間之2名工讀生費用。
(六)租借薈萃區辦理靜態展覽者每日收費新臺幣1,000元(不含非開放日)。
(七)若使用單位外訂輕食餐點者,另外酌收清潔費新臺幣1,000元。
第八條 場地租借優惠原則:
(一)校內一級單位借用場地費5折並一次繳清,以校內轉帳為原則。
(二)學生團體租借場地須支付使用時間之2名工讀生費用,免收場地費。
第九條 場地租借申請由管理單位審核,審核標準依申請時間先後、活動內容與安全性為考量,並於收件後3個工作天內通知審核結果,租借人/單位須於租借申請核准後方得對外發布訊息。
第十條 租借人/單位於租借申請核准後,不得要求變更活動日期或內容,除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人禍等)外,若無法如期使用,應於原訂租借日期5個工作天前提出取消申請。若租借人/單位未提前5個工作天告知,管理單位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借用資格半年至1年。
第十一條 租借人/單位如有違背本要點規定事項、使用與申請內容不符、私自轉讓使用場地、或活動範圍損及文薈廳建築與設備情事者,管理單位可立即停止租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並自發生日起,視情節輕重,取消借用資格半年至1年。
第十二條 租借文薈廳場地之布置與維持等事宜,請參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薈廳租借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要點經館務會議、學術主管會報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薈廳借用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5 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本校第 82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一般事項:
(一)文薈廳之使用,以全校性活動為主,為妥善運用資源促使作業流暢,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薈廳借用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
(二)文薈廳租借範圍分為人文區、薈萃區和文薈廳走廊。一般開放申請時間學期中為週一至週五8:00至20:00,期中與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不開放;寒暑假為週一至週四10:00至18:00。不開放時間為週六、日及國定假日。凡例假日申請使用者,可申請借用時間為10:00至18:00。
(三)人文區或薈萃區於一般開放時間每週至多受理兩件租借申請,額滿當週即不再受理,但靜態展覽不在此限;非開放時間可申請租借全廳。
(四)借用文薈廳走廊不收取場地費用;借用文薈廳半廳或全廳場地,請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薈廳租借管理要點」規定支付場地租借費用,並請共同配合協助環境維護。
(五)活動過程請自行拍照,並提供3張照片數位檔予圖書館出版中心存檔。
(六)申請人/單位應詳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薈廳借用管理要點」與本注意事項,並完全明瞭其內容,如有使用不符申請內容、場地轉借他人、或違反其他規定事項者,管理單位可立即停止借用,請求相關損害賠償,並自發生日起,視情節輕重,取消借用資格半年至1年。
第二條 申請事項:借用文薈廳需先向圖書館出版中心(校內分機:5297)登記,協調時段確定保留檔期後,於活動日期1個月前填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薈廳場地借用申請表」並附活動企畫書(內容包括:活動內容、時程、場地布置圖及工作人員名單),向圖書館出版中心辦理申請。
第三條 場地布置與維持事項:
(一)布置、宣傳、招待等工作及其使用桌椅,一概由借用單位自行辦理。
(二)如需更動桌椅陳設,應事先提出場地布置圖並經同意。場地原置桌椅請使用單位自行搬動排列;使用完畢後,請回復場地及設備原狀與功能正常運作。
(三)借用物品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同意。除借用範圍內交付使用之器材外,不得擅自更動其他設備,包括水電、空調、消防、影音播放系統等之原設定,如有需要應先告知管理單位。
(四)場地使用及布置範圍僅限原申請之借用區域,請勿任意跨區使用或影響其他區域運作。
(五)進場場布及活動時間需依照申請核定之內容執行,使用場地請勿逾時,期間請控制適當音量,以免影響其他使用者。
(六)文薈廳為市定古蹟,為維護場地,所有布置請勿使用一般膠帶、雙面膠、泡棉膠、釘槍等任何會毀損文薈廳建築、牆壁、地板、設備、桌椅之器具。
(七)使用期間請維護環境整潔,大型垃圾(如大型帆布、木料、珍珠背板及花卉布置等)請於活動結束後自行處理並帶走。
(八)場地使用完畢後需將現場恢復原狀及回復設備功能正常運作,並經管理單位確認後,始完成場地歸還事宜。
(九)如有任何損毀情事,需於一週內修復回原狀或照價賠償,以免影響後續借用者之權益。
第四條 餐飲事項:
(一)文薈廳不負責代訂餐點,借用單位可自行訂定餐點,但避免熱食及油膩、氣味較重之食物,餐點擺放位置需擺放於借用場地內,使用完畢必須確保環境清潔。
第五條 安全事項:
(一)場地借用後,請借用單位注意門禁安全,管理單位將不負責貴重物品之保管。
(二)文薈廳全面禁煙、火,請勿於室內抽煙或使用蠟燭等器具,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接電。
(三)危險物品均不得帶入場內,以免損壞場地。
第六條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本注意事項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請人/單位應詳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薈廳借用管理要點」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薈廳借用注意事項」,並完全明瞭其內容,如有使用不符申請內容、場地轉借他人、或違反其他規定事項者,管理單位可立即停止借用,請求相關損害賠償,並自發生日起,視情節輕重,取消借用資格半年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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