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遺失賠償

借出圖書如有遺失或污損情事,借書人應於到期日前至圖書館服務櫃台辦理掛失。掛失後如可購得原書須賠償原書(或更新版),無法購得原書者得以現金賠償之。

以現金賠償者,應於到期日後兩週內完成賠償手續;以圖書賠償者,國內出版資料應於到期日後兩週內,國外出版資料應於到期日後四個月以內完成賠償手續;逾期辦理者,視同逾期還書,加計逾期滯還金。未辦理掛失手續前產生之逾期罰款仍須照常計算。

現金賠償圖書之計價方式悉依本館借閱規則第九條辦理。另外不論是賠書或現金賠償,每冊圖書須加收處理費新台幣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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