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為淘汰過時及破損不堪使用之館藏資料以維持館藏品質,依據圖書館法及學校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包括總館、分館、系(所)、中心圖書室。

三、凡經圖書館登錄典藏列入財產之印刷資料與非印刷資料,合乎本要點各項報廢原則者,得依本要點辦理報廢。

四、報廢原則:

  1. 使用三年以上之館藏資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缺頁、破損、不堪使用,且已無參考價值之館藏資料。
    • 破損而整理裝訂費用等於或超過購買費,且於市面上可再購得之館藏資料。
    • 已以其它形式如電子版本、微縮形式典藏,而該紙本形式之資料不具參考及保留價值之館藏資料。
    • 違反著作權法之館藏資料
    • 已典藏新版資料涵蓋舊版之舊版館藏資料
    • 借閱遺失已辦妥賠償手續之館藏資料
    • 卷期零散不連貫且無使用價值之期刊
  2. 孤本之館藏資料不得報廢,惟經鑑定已失去使用價值者不在此限。

五、報廢數量:

  1. 依圖書館法規定,總館、分館、系(所)、中心圖書室每年館藏報廢總量合計不得高於全校總藏量百分之三。
  2. 總館、分館、系(所)、中心圖書室館藏報廢數量,原則上不得高於該館(室)前一年登錄典藏列入財產之總量。

六、報廢程序:

  1. 篩選:擬報廢館藏之單位需檢視擬報廢館藏是否合於本要點所列報廢原則之規定,並公告之。
  2. 造冊:擬報廢館藏,按登錄號由小而大排列(期刊按刊名排),並依中文圖書、西文圖書、中文期刊、西文期刊、非書資料分別造冊。報廢清冊格式一律由總館提供。
  3. 審核:館藏報廢清冊一式三份簽會圖書館、總務處、會計室覆核後,呈校長核示。
  4. 銷毀:館藏報廢清冊奉校長核准後,由報廢單位至總館領取註銷章於報廢館藏逐冊加蓋之,並公告兩週確認無其他用途後,聯絡總務處保管組處理廢品。
  5. 銷帳:奉准報廢館藏銷毀後,依報廢清冊由總館分別於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及登錄簿註記銷帳。

七、各館(室)未依本程序辦理報廢者,總圖書館得依學校相關規定報請學校議處。

八、本要點經本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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