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展覽申請

申請對象 本校教職員生、校友或本館主動邀請者。
申請程序 請先參考藝文展覽檔期,確定欲預約之檔期後,電洽或親至本館(總館二樓櫃檯、公館分館一樓櫃檯、林口分館一樓櫃檯)辦理預約事宜。
  • 總館聯絡人:推廣諮詢組金佳儀小姐(TEL: 02-77495241, E-mail: gracec@ntnu.edu.tw
  • 公館分館聯絡人:劉嘉馨小姐(TEL: 02-77496884, E-mail: nan6518@ntnu.edu.tw
  • 林口分館聯絡人:林惠愛小姐(TEL: 02-77498449, E-mail: ve7096@ntnu.edu.tw)
    (林口分館展區主要供館內展覽與主題書展辦理、及僑生先修部學生課程作品展使用,如需申請藝文展覽,請先來電詢問可預約之檔期)
展出地點 圖書館總館一樓大廳展牆、公館分館二樓展覽區 [因應空間改造,暫停使用]、林口分館一樓展覽區 [本學期因空調工程暫不外借]
注意事項
  1. 預約之檔期須包含布展及撤展時間,展期以電洽或親洽所預約的時間為主,預約後請將藝文展覽申請表以E-Mail寄至承辦人信箱,收到確認回函後即為預約成功;申請人應於預定借用首日開始前30日遞件申請,取消或檔期調整須於預定借用首日前14日來信告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依規定期限通知本館者,6個月內停止申借本館檔期。
  2. 本館如有重大事由必須取消申請人之使用資格時,得於一個月前通知,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3. 展覽不予收費,惟須確實維護展場之整體環境及遵守使用時間。
  4. 展覽如有以下情形,本館得立即停止借用:
    (1)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
    (2)損害本館相關設施或設備;
    (3)展出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4)場地轉借他人使用者;
    (5)涉及政治活動。
  5. 申請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申請人應於展覽結束後與各館承辦人確認場地設備之完整,如造成場地毀損或借用品遺失,申請人須承擔賠償責任,非屬本館之物品,應於卸展當日運離本館;
    (2)申請人須於借用期間自行維護展品安全,本館不提供人力支援服務;
    (3)布展與撤展時須保持安靜,勿影響本館讀者;
    (4)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架設各項設備及器材,若有特殊需求可事先與各館承辦人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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