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本校第30屆圖書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校第1次行政主管會報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校史藏品之保存、維護、管理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校史藏品由專人負責辦理登錄建檔、保存維護等有關事項。

三、藏品登錄建檔及入庫:

(一) 取得入藏登錄號:校史文物確定入藏後,須給予入藏登錄號,並於藏品適當處標記入藏登錄號或另以其他方式為之。

(二) 藏品拍照:所有藏品均須拍照以為存檔。

(三) 建檔:所有校史文物,皆須以電腦鍵入圖書館館藏系統記錄建檔,以建立完整、詳實及安全之資料管理。

(四) 藏品應列入本校財產,並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五) 藏品清潔與狀況檢視:藏品於入庫前,應先進行清潔等相關工作。如須修復或除蟲黴害者,可專案簽報修復計畫,經核准並在修復後於期限內驗收還庫。藏品未經檢查、清潔或除蟲等相關處理,不得入庫。

(六) 入庫保存:依類別分區上架存放。

四、藏品應視其價值及保存狀況,予以複製。

五、藏品清查盤點應分為例行性與不定期兩種:

(一) 例行性清查盤點:由典藏人員定期進行藏品清點檢視。

(二) 不定期抽查盤點:由典藏單位主管針對「例行性清查盤點」的結果,進行複查;或進行不定期的隨機抽樣清點檢視。所有清點檢視紀錄應由典藏人員彙整後,陳報圖書館館長核備。

六、任何藏品的提調持拿,都應小心謹慎,必要時其相關配件應分次持拿,以免鬆脫掉落。

七、提調藏品,應先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典藏人員辦理藏品調借事宜。藏品非經申請調借手續,不得攜出庫房。

八、藏品之提調,以當日歸還為原則,惟因委外修復或展覽之需,須經簽奉核可,於藏品修復完成或展期結束後歸還。

九、辦理藏品提調離庫或歸還時,皆須依提調內容逐項核對點交。

十、有關藏品應用與外借另詳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史藏品應用外借作業要點(稿)」。

十一、本要點經本校行政主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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